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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287平房屋要价3000万对待钉子户解决方法

2017-09-05 02:45:30  阅读:689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喻可欣

昨日上午,武汉天气有点冷。9时左右,江汉区香港路与三眼桥北路交叉路口开进来数台重型挖土机,扬起高高的机械手臂,拆除了香江新村某楼房1层的房屋(如图),建筑面积为287.51㎡。这是谁的房子?为什么要拆?要价3000万,没得到不挪窝。现在的钉子户真的是越来越夸张了,要的钱是越来越多,让政府部门真的是吃不消了,到底对待钉子户有什么解决办法?如何和平处理好这样的事件?

对待钉子户如何解决:

强化行政监督,关注民生促和谐

加强政府监督职能,督导合法化拆迁,促使城市综合整治拆迁项目运作规范化。居民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拆迁项目应及早规划(至少半年前)公示于民,将项目的性质、用途以及规划图公布。拆迁户可在政府监督下采取听证制度行使知情权、异议权,防止拆迁方暗箱操作,杜绝”一口价”现象发生,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避免拆迁户漫天要价现象发生。评估工作是补偿安置的前置条件。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拆迁评估机制。一是允许多方评估机构参与拆迁评估,评估赔偿方案由政府、开发商、拆迁户通过评估机构分别提出,最后开发商与拆迁户在政府的监督引导下协商拟定拆迁赔偿方案,避免开发商霸王价、一口价,损害拆迁户利益。二是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拆迁管理部门独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避免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 “钉子户”问题成因及推进和谐拆迁的对策措施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保障拆迁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拆迁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那些低收入、住房面积较小的”双困”家庭,拆迁过程中完全靠市场机制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促使拆迁户不愿拆迁的主要原因。加快低价位住房建设,最好是拆迁安置用现房,尽量减少拆迁给百姓带来的困难和不便,尤其是老城区改造拆迁,大多居民都是老年人,无法安全度过腾仓期,且生活大多比较困难。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是解决搬迁户的先决条件。各地应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的商品房,保证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能够选择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或者在廉价住房供应体系相对完善的城市,通过廉租住房解决弱势群体基本的居住问题。力争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避免因拆迁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摆正位置,抓住关键

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城市规划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拆迁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政府,但关键问题是政府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解脱出来。为此,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设的需要,拓宽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图书馆等,拆迁户应服从公共利益。但很多”钉子户”面对的是开发商,面对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业建筑,根本就没有涉及国家利益。某些人挺会”挟天子以令诸侯”,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牟利。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假借国家之名,谋取商业利益。因此,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

二是政府强制拆迁问题。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在不能够达成搬迁赔偿协议时,开发商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强拆,拆迁户予以暴力抗拆并非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发商。政府处理属于商业性质拆迁”钉子户”事件,就得分清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是民事纠纷,就应本着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依据民法处理,并非像行政纠纷那样,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因此,处理属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公民与国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实质接触,政府出面是否合适,需要慎重考虑。

三是协调服务问题。赔偿一口价,强买贱卖,赔偿款不足或异地安置、回迁安置不合理是造成钉子户不愿搬迁的重要原因。政府一方面作为开发商的引凤人,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另一方面面对的是补偿款不到位,住户不愿拆迁的坚决态度。在此既不能阻碍城市商业发展,又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对此,政府部门应该摆正位置,端正作风,以协调的态度做调解员,促使开发商、拆迁户重新协商,而不应该以强制拆迁为手段,威胁一方尽快达成协议。

 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

修改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条件。面对拆迁,政府处理”钉子户”问题,一边是刚刚颁布的《物权法》,一边是中外记者”长枪短炮”的舆论风暴,扒不扒都尴尬。《物权法》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标志性法律,可关于拆迁,它无非是简单的法条阐述。具体到复杂的拆迁现状,现有的拆迁条例作为政府规章显然落伍老迈不合时宜了。因此,要敦促政府尽快修改完善拆迁条例,使其与”物权法”实现无缝对接,避免城市开发中当地方政府使用”蛮力”拆迁时出现的被动局面。重庆”钉子户”事件,法院强调限期拆迁之际,重庆市九龙坡区区长黄云在3月31日上午区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该项目原国土批准用地面积为2.35万余平方米,其中,实施杨家坪环道、轻轨、公交换乘站等市政设施建设用地约1万平方米;办公、商用、住宅综合建设用地为1.3万余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房屋拆迁是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属于商业利益需要,双方争执较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准确定位公共利益,以避免拆迁尴尬。总而言之,作为政府行为的城市建设拆迁,应让拆迁户得到应有的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赔偿,感受到社会的进步,只有真正实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公民才能真正告别拆迁带给他们的苦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钉子户”产生的原因。对此,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当前和谐拆迁迫切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全国各地到处都有钉子户,为什么大家都不能好好的商量,好好的听上面的安排?为什么要去为难他人?作为国家政府,也要积极的处理钉子户的问题,切记不要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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