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敏婧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全面落实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的责任,才能遏制此类犯罪高发的态势。
其实从不法分子在2020年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和赌博犯罪,占当年度网络犯罪总数的64.4%,就可知利用网络渠道发布欺诈信息,诱使被害人将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的问题非常严重,类似无抵押、低利率的网络贷款,网络交友诱导投资的“杀猪盘”,甚至冒充领导,以微信或QQ指示被害人转账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早已不只是公安机关的责任,银行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上也应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另外,从2020年12月19日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公安机关直接赴菲律宾奎松市,破获一处虚拟货币投资类“杀猪盘”的诈骗窝点,也可知道问题的严重程度,除了当场逮捕中国籍犯罪嫌疑人342名外,还缴获涉案手机7329部,计算机近千台,是近年来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行动中,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次行动。
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须倒查银行责任的要求,人民银行可采取暂停银行一至六个月新开立账户业务的处罚措施,对涉案账户的情况,也会纳入对银行“两管理、两综合”的评价内容,可能调降涉案账户开户银行的评价等级,因此,银行应尽一切可能在开户环节就识别出电信诈骗风险,把好开户的关卡,并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才恢复业务。
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离不开银行账户,所以银行作为开户环节的守门人,更需要从可疑特征识别可能存在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
以个人业务为例,银行须关注开户人是否存在无合理理由,却执意要开立多个个人账户;银行也应判断是否存在个人冒名开户行为,尤其需要关注利用异地身份证件、偏远地区身份证件或未成年人、老年人、无职业者开立个人账户的情况,因为此类对象同时也是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开户人头,也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
除此之外,上述人民银行的261号文还对开立企业账户,进一步要求银行须核实企业有无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确认企业注册地址是否真实存在,这意味着银行要对企业开户进行三项内容的审查。
首先是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其次是对企业开户的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银行可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最后则是对企业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实,防止利用虚假地址开户的情况。若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银行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甚至可以直接拒绝开户。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资金转移迅速的特征,因此银行要先对交易账户是否属于涉案账户或可疑账户进行查验,一旦发现风险,应马上提示客户或采取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管控措施。
银行可从以下转账环节所发现的可疑特征,判断是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账户。
1.该账户是否存在集中转入、多头转出,或多头转入、集中转出,也就是资金归集呈伞状特征。
2.银行还可从资金流向地区的特性进行识别,并特别注意那些意图规避限额交易的转账行为。
3.从交易笔数来看,短期内交易次数明显增多、账户不留余额的账户,银行都须予以关注。
4.长期不动的账户突然间发生频繁或大额交易,或不同主体账户却使用同一个IP或MAC地址,特别是IP地址涉及境外地区,银行都应高度关注是否存在电信诈骗账户风险。
最后,在取现交易环节中,银行还应监测银行卡在境外取现的频率和金额,及境内同一ATM机在短时间内发生多张银行卡集中取现,特别是异地卡或他行卡连续取现的可疑情况,这些都可能是不法分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前兆。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原标题:银行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反洗钱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