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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2017-09-16 09:39:44  阅读:9274 来源:网易科技 作者:张国荣

    780 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
主要内容是:(1 )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 )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中央是以779 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
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
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 )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
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 )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 )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
制称为两税法。

    (6 )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
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
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
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
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
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

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
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
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
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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